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行[2006]313号)精神,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
按照勤俭、必需、严谨、易行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第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的精神,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,严格控制
出差人数和天数。
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
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(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,下同)凭据报销城市交
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(一)董事长、书记以及院士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轮船一等舱、飞机头等舱
或其他交通工具
(二)其他校级领导、正教授、科研单位研究员、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、正处长;岗位工资
在五级(含五级)以上的高级工程师、 高级经济师、高级会计师、 副教授、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
师、副处长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(软座、软卧)、轮船二等舱、飞机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。
(三)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(硬座、硬卧)、轮船三等舱、飞机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。
第六条 董事长、书记、院士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,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、轮船
二等舱或飞机普通舱。
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乘车六小时以上的, 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
的,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,按实际乘坐的
硬座票价的80%给予补助。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,不再给予补助。
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出差乘飞机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在
机票上签字后方可报销。使用创收经费出差乘飞机,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机票
上签字后方可报销。凡是可乘坐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目的地的,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。
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
外伤害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凭据报销,不在公杂费定额包干之内。
第十条 出差人员可以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,其中第五条第(一)项人员可乘坐高级软卧
席,其他人员则乘坐软卧席,凭据报销。
第三章 住宿费
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、外出参加会议,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。
(一)董事长、书记及院士出差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标准住套间,每人每天600元。
(二)其他校级领导、正教授、科研单位研究员、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、正处长;岗位工资
在五级(含五级)以上的高级工程师、高级经济师、高级会计师、副教授、副研究员、副主任医
师、副处长出差按照司局级人员标准,住标准间,每人每天300元。
(三)其他人员按照处级以下人员标准,两人住一个标准间,每人每天150元。实际住宿费超过
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。
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。 单人出差或男、女出差人员为单数时可选择
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。
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, 一律不予报销住宿
费。
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
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,以城市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,按出差自然天数实
行定额包干,每人每天50元,不凭据报销。
第十五条 到基层单位锻炼、实习、见习、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,医疗队、讲师团等
人员,其工作地在武汉市区内的,不发伙食补助费,在外地的,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。
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短训班学习及到各级党校、干校、 团校、高等院校(含中等专业学
校)干部专修科(班)、进修班和其他学董事长期学习,并集中食宿的人员,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
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:
(一)一个月以内,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0元;
(二)一个月以上,6个月以内,不分省内外(下同)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;
(三)6个月以上,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,寒暑假期间不发。
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飞机、舰艇上工作,必须吃空勤灶、舰艇灶的,个人每天除负担5元外,
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。
第十八条 领取野外津贴的人员,出差时停发野外津贴,按差旅费规定给予补助。
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内出差,因工作不能按时回家就餐的,伙食补助标准为早餐10元,
中晚餐各15元,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据实报销。
第五章 公杂费
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,每人每天30元, 用于补助市内交
通、通讯、订票、寄存等支出。第十五条情况人员,每人每天10元;第十六条(二)情况人员,每
人每天10元;第十六条(三)情况人员,每人每天5元。
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、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,应如实申报,公
杂费减半发放。
第六章 参加会议、外派的差旅费
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,途中按出差规定报销。会议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
公杂费应由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开支。
(一)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、配件、物资分配、产品验收、鉴定、评比和小型调查
研究等会的人员,其伙食补助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补助费可由所在单位按出差规定办理。
(二)各种会议的会场租赁费、会议公杂费等均应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,不得开具证明要与
会人员分摊会议费,转嫁负担;参加会议的单位也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报销。
第二十三条 借用、驻外人员开支
(一)省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各单位一般不准借调人员为其工作,对因科研、设计等工作特殊需
要,并经人事部门批准同意.必须聘请人员支援工作的,其往返路费、伙食补助费等,在省内一律
由受援单位支付,出省的按双方商定原则办理。
(二)各单位在外地常设机构(如办事处、联络站等),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
助。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高于原地区工资标准的,可按所在地区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。
第七章 调动、搬迁的差旅费
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,在途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
杂费,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外,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同住的父母、配偶、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,随同调动时所需的城市间
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、家具托运费等, 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,
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,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。
(二)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,其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可按职务高的一方的
标准报销。
(三)工作人员调动工作,一般不得乘坐飞机。
(四)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、家具、个人的书籍、仪器等托运费,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
据报销。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。
(五)工作人员(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)调动时,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(包
括行李运费),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,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,多退少补,作为
增加或减少调人单位的差旅费处理。
(六)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,应与工作人员同行,暂不能同行,经调入单位同意的,
可暂留原地,以后迁移时的旅费,以及被调动人员的未随同居住家属,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
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旅费,均由调入单位发给。
第八章 差旅费审批
第二十五条 国内差旅费须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批;使用预算经费出国须经主管校领导
审批;中层正职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科生实习旅费原则上实行包干,本科生外出竞赛或做项目等可按其他人员标准执
行;硕士及博士生差旅费按其他人员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或调动工作时,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,其绕道
车、船费,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、船费,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。扣除标准:火车按快车(包括
特快)票价计算,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,含硬席中卧铺票价,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,
含软席卧铺票价,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,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,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。如
果绕道车、船费少于直线里程车、船费时,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。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
补助费、住宿费和交通费补助费。
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,均由个人自
理。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,任何方式公款进行的请客、送礼,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,
模范地遵守有关规定。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标准适当安排,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住
宿费或象征性收费。对弄虚作假,虚报冒领,违反规定的,应按国务院《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
行规定》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附属单位的差旅费开支标准,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,过去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。
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3044am永利集团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3044am永利集团
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